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4/10/28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依據)
本章程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20141883號令發布之「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
第 二 條(目的及適用)
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依本章程設置學生家長會。(全名: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本章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三 條(班級學生家長會)
家長會得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班級學生家長會因故無法召開時,得由導師徵詢該班全體家長意願,遴推一至三人擔任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應依據班級學生家長會進度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及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單送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第 四 條(家長會委員之產生)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三十三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第 五 條(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產生)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互選之;常務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三人為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六 條(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方式)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任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教師及行政人員應列席。
第 七 條(會員代表大會任務)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三、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 選舉委員會委員。
五、 選舉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
六、 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八 條(委員會召開方式)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教師及行政人員應列席。
第 九 條(委員會任務)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 選舉及罷免會務人員: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 依法規規定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
八、 審議委託學校代收代付學生款項項目
九、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 十 條(常務委員會代行)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會議召開法定人數)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家長會工作人員或顧問)
家長會得置工作人員(幹事或秘書)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三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工作人員名冊函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家長會經費來源)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家長會費之收支)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家長會經費之用途)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 家長會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七條(家長會經費之管理)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經管財務之職員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連同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妥善保管,以備教育視導人員每學年之檢查或抽查。
第十八條(家長會與學校之協調)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千預學校行政與人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十九條(表揚)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越者,得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條(實施)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