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教師會組織章程
91年9月 草擬
91年10月8日審議
91年10月21日第二次籌備委員會審議
91年11月27日成立大會討論修正
92年1月20日臨時大會討論修正
94年11月15日會員大會討論修正
96年12月31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2年12月30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8年6月2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教師法、民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改善學校教育品質,提昇教師專業地位,保障教師權益,維護教師尊嚴,促進校園和諧及實現會員間的互助與服務」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員林市員水路二段313號。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
2、確保教師應有權益,維護學生受教權。
3、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4、參與校務研究發展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5、推派代表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
6、維護會員所享有教師法法定的權利。
7、促進會員之和諧聯誼。
8、依教師法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9、參與與教師有關之組織與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為任職本校之專任教師,並願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大會各項決議,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正式入會者,為本會正式會員;本校職工、退休教職員工及代理代課教師認同本會,經上述程序扣除上繳全教會及縣教師會諸項費用者,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權利,並受本會維護。
第 九 條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人民團體法應享有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除選舉權、罷免權及全教會保障之教師申訴咨詢補助外,享有人民團體法應之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死亡。
第十三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會之組成:
1、本會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2、本會置理事十三人,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選舉之,以組成本會理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三人;理事名額中各科教學研究會的選出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若理事出缺,由候補理事依得票多寡依序遞補;若中途出缺亦同,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3、本會設監事三人,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選舉之,以組成本會監事會並置候補監事二人;其中兼職行政人員不得超過一人。遇監事出缺,依得票多寡依序遞補;若中途出缺亦同,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任期為限。
4、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5、會員每票得選理事四人,監事一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於會員大會開、閉會期間代行會員大會職權。
2、召開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議決會員大會之加開事項。
4、審定會員之資格。
5、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6、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7、聘免工作人員。
8、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9、與監事會共同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考核、獎懲、申訴等事宜,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規章與組織。
10、其他依職責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非兼任行政職人員擔任之,理事長由常務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擔任監事會會議主席,並監察日常會務。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可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
1、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2、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請求召集時召開。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召開時,應有會員過半數以上出席,若會員因故不克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適當之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權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註:經主管機關立案後,如欲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則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依民法規定,應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年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及會議之議題,各以理事、監事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1)本會入費會:新台幣三百元。
(2)常年會費:會員於每年十一月前繳納下年度本會會費三百元。
(3)上繳本縣教師分會與全國教師會會費。(依規定收取:全國200元;縣教師分會300元)上列款項於每年召開定期大會改選理、監事後一個月內繳納。
2、會員捐款。
3、其他經由理、監事會議同意收受的收入。
4、基金及其孳息。
5、其他收入。
註: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數額於本章程明定之。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若會務人員爾後有減課問題,則前半學年度之會務假由前任者享之,唯需負起引導繼任者迅速嫻熟業務之責。
第卅五條 本會經費除年度預算及下列事項外不得支用:
1、與會務有關的辦公事務、文書、用具、紙張與郵電支出。
2、慰、弔問會員。
3、以全體會員為對象而主辦之活動。
4、本會主持之研究項目。
5、上繳本縣教師分會與全國教師會會費。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更新時間:2026-09-03 12:35:08|點閱次數: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