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員林農工辦理三小時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壹、依據:
一、菸害防制法第12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二、菸害防制法第28條:違反第12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
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
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
或監護人。
三、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2 條:戒菸教育指戒菸方法之教導及反菸、拒
菸之宣導。前項戒菸方法之教導不得少於二小時,反菸、拒菸之宣導
不得少於一小時。一年內再違反之未滿十八歲吸菸者,得延長前項時
數。
貳、目 的:
一、因應逐年上升的青少年吸菸比率,協助學生戒菸,維護學生的健康。
二、減少二手菸之危害,落實菸害防制法之戒菸教育。
叁、實施內容:
一、對象:教官室轉介違反菸害防制法需接受戒菸教育的學生。
二、開課前準備:
1.會知導師知悉及申請學生公假。
2.發予吸菸學生「學生戒菸教育通知單」(附件一)及「致家長的一封
信」(如附件二),通知吸菸學生及其監護人,學生必須於指定時間
參加三小時戒菸教育。
3.完成戒菸教育後,發予「學校戒菸教育證明單」 (如附件三)。
4.無故未參加戒菸教育者,得報送衛生局將對其監護人進行裁罰。
5.三小時課程大綱規劃:
順序 | 時間 | 課 程 大 綱 | 教 學 內 容 |
1 | 45分鐘 | 戒菸方法之指導 | 菸癮因應與處理方式 |
2 | 45分鐘 | 戒菸方法之指導 | 戒菸者的生活調整 |
3 | 45分鐘 | 反菸、拒菸之宣導 | 拒菸小錦囊與菸害防制法重點 |
6.講師:由健康中心護理師負責實施授課。
肆、上課須完成簽到及遵守上課規則,若無法遵守得延長戒菸教育時數。
伍、本辦法經學務暨導師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