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95年4月30日校友會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97年4月30日校友會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98年4月30日校友會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99年4月30日校友會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4年4月30日校友會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7年4月21日校友會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勤、愛、廉、勇、苦幹、實幹之母校粗勇精神,增進校友情誼,團結校友,服務社會,提倡正當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員林市萬年里員水路2段313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后:
一、建立校友資訊,聯絡校友間的情感。
二、提供校友教育相關資訊,協助校友深造與就業。
三、成立校友服務處,建立服務網。
四、協助母校推展校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在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包括前身,員林農業職業學校高、初級部)畢業或肄業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曾任本校教職員,為榮譽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本會分級組織,或本縣內各機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為團體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為贊助會員。
五、永久會員: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伍千元以上者(含入會費)為永久會員。
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四條 會員住所如有遷移變更者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十七條 本會得依地區推選會員代表,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人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一、 會員之除名。
二、 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之一 本會訂定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上書面同意。
第三十條之二 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增減均應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而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95年4月30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96年2月8日府社政字第0960027389號函准予備查。97年4月30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8年4月30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99年4月30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104年4月30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