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99年01月04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
(二)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
(三)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樂。
(四)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三、組織:
成立「國立員林農工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設委員九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由校長遴聘之。成員如下:
(一)行政委員:教務主任、校務主任。
(二)教師代表:日校導師三人、進校導師ㄧ人、專任教師二人。
(三)家長代表:家長會代表一人。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開會時,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必要時,得聘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
專長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四、申訴人:
(一)學生本人
(二)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
五、申訴條件:
(一)本校在學學生『指學校對其懲處時(一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時,具學生身分者』之權益 遭受
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本要點提起申訴,學生之 父母或監
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二)申訴人不服處分,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申評會提出申訴,逾越期限,申評會得不予 受理
,唯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實施要項:
(一)學校對學生有關懲處或行政處分在通知書上,應附記「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二十日
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二)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ㄧ案件以ㄧ次為限。
(三)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對照或 其他
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含父母、監護人)亦也要到會說明。
(四)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簽署。申評會之評議、 表決
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嚴於 保密。
(六)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學生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 書面
申請,學務處於接到申請後,應會同相關處室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書面答覆,並 載明學籍
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七)對於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申訴 決定
,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八)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有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呈 報校
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足,得交付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陳校長核定後,應即採行。
七、 經費:辦理申評會有關事宜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 本要點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103學年度申訴委員會委員名單 | |||||
編組職稱 | 姓名 | 性別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備註 |
召集人 | 王弘仁 | 男 | 教務處 | 教務處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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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吳啟瑞 | 男 | 進修學校 | 校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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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馮莉真 | 女 | 進修學校 | 進修學校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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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詹雅晶 | 女 | 學務處 | 一年級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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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林鈺翎 | 女 | 學務處 | 二年級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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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黃慧真 | 女 | 學務處 | 三年級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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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黎俊成 | 男 | 教務處 | 專任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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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楊佳純 | 女 | 教務處 | 專任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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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王錫健 | 男 | 家長會 | 家長會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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